616.第616章 宣政(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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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主宰江最新章

院,初总制院,是中国朝时期立的一直属中政府管的国家构,负掌管全佛教事并统辖蕃(今西藏)地的军政务。

元元年(1264年)元祖忽必下诏设总制院,院使秩二品,当时的朝帝师思巴兼,并设院使、知、副使等官员,下辖吐地区各地方行机构,括宣慰、安抚、招讨、万户、元帅等。当全国藏被划分三个宣使司都帅府(吐蕃等、吐蕃路、乌藏纳里古鲁孙三路),均受总院管辖。到了至二十五(1288年),尚书省丞相兼制院使哥认为制院责重大,向忽必奏请根唐朝在政殿接吐蕃使之例而名为宣院,由师兼领,被批准,而且院使升从一,与中省、尚省、枢院、御台并列。

根据朝的规,对于国各省教和吐地区的般*务设行宣院驻当处理,遇重大事则由政院与密院联负责处。他们是对汉佛教有的也做。

元朝管全国教事务统辖吐地区的央机构。初名总院,于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思巴领。二十年,尚右丞相总制院使桑哥,总制院领吐蕃宣慰司民财谷,责任甚,宜加异,奏用唐朝帝在宣殿接见蕃使臣故典,名为宣院,秩一品,三台银。以帝领院事。置院使员(后至十员),其为者常以廷大臣任,位第二者帝师推僧人担。宣政官属得选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为元朝个独立任官系

后,即江南释都总统;至元二八年,分设行政院于州,掌南各省教,其曾两度而复置。吐蕃发变乱,设行宣院前往地处置,唯重大事行动与枢密商议。路、府、州、县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下属地机构,理各地寺、僧

四年(1311),罢僧等司,僧人词皆归管官决断。至顺二(1331),于各省广教总府十六,掌管尼政事,由宣政选僧俗任达鲁赤、总等职。

元统二(1334)罢。宣政院辖吐蕃地,分三道宣司:吐等处宣司都元府(又朵思麻慰司)、吐蕃等宣慰司元帅府(又称朵思宣慰)、乌藏纳里古鲁孙路宣慰都元帅(又称思藏宣司)。慰司下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元帅府、万户府。自宣使都元至万户各级官多以当僧俗首担任,帝师或政院荐,朝廷职。

代特别视宗教,对于佛大加保,特设管机构“大禧宗院”,院使、使等官。所属各寺院设管府(“南镇寺”,龙禧总府;大“护国仁寺”,会福总府;“承天护寺”,龙祥总府等)。此外还有田赋举司、田提举、财用、民佃领所、户提举、营缮等。在方面几政教不,而以式官署理寺院务也是代所未的。

代掌管廷器用制作多少府监属官署。而将作则掌管用之建。元代将作监将作院,专司宫器用及冠服饰制作。所辖各工艺品作场也非常繁的,依种类分三个总府掌管:一、诸金玉人总管府。所属有局提举、金银盒提举、玛瑙举司、丝子局、带斜皮、瓘玉、浮梁局、画、装钉、大小木局、犀玳瑁、漆纱冕局等。二、异局总管。所属异样纹提举司、异样织提举司、纱罗提司等。、大都路民匠管府。属有备总院、衣局、衣局、佛像提司等。

关于宫的职事,专供皇的有中院,所有中瑞、内正、正翊等。专太后的徽政院;供应太的有储院。总,元代皇后、后、太诸王都以有领,有丁,国官宫官交设置,令分歧,是历史所仅见奇特现

所设各,与传比较接的是:常礼仪、典瑞、太史、太医(其所有惠民及医学举司,有关医事业与学教育)。

末设置奎章阁艺文监,专掌书鉴定及布图籍事,也前所未的特设构。

代的驿制度特发达,此而特通政院管理全驿站之,而於路置脱禾孙一以辨奸

官制特

,除最机构外,一般中军民官皆在主之外设达鲁花,主要蒙古人任,特是外官,自总管以至府、州、县政实权操在达花赤之

,自仁始,开取士,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人为两。虽已变初期用蒙古担任要的做法,但南榜士最多到御史及六部书为止,最高职仍限于古族人。

第三,事务官吏员比充实,地位也所提高,例如都及令史,往往有发言事之权。这是由蒙古高官吏对况不够悉,能薄弱,得不假於这些级职员。

第四,工艺技官司之置十分琐,这由于元手工业达,有户组织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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