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神王最新章节!
真传真经,那是翻书学习,理解书中记载的知识,学习前辈的正确经验,提升自己的境界,真经,很重要。
证道之宝,应有的境界,领悟的一切,化为最合理,最强大的战斗力,是护道之物,道途艰难,一宝在手,破开道途荆棘。
青萍剑,上清圣人参悟诛仙剑阵领悟到的剑道融合为一,成为圣人时,烙印下一生所学,化成至强剑道,代表的是一个巅峰战力的圣人,不说青萍剑本身的威力,得到之后用来磨砺自己的道,也一定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刘凤出手太快,空间转移直接出现在青萍剑旁边,一手镇压,已经消耗太多的青萍剑,很轻松落入手中,感觉到亚空间内蠢蠢欲动的气息,刘凤仿佛感应不到一样,静静打量青萍剑。
但,他直接将刚刚神煞炼化的神兵魔幡挂在身后,右手青萍,左右绝仙,身上杀机虽然内敛,傻子都能看出来,第一个出手的人,一定会迎来刘凤狂暴的攻击。
无论是玄门修士还是佛门修士,都喜欢修炼保命的第二元神之类的玩意,佛门甚至出了个疯子一般的燃灯上古佛,一口气修炼了二十四颗舍利,融合二十四颗定海珠,演化二十四诸天,想杀掉这种人,除非一次性毁灭二十四诸天。
但这些空间内都有很多凡人生活,这位古佛的舍利又和洞天融为一体,想杀他就得彻底毁灭先天法宝开辟的洞天,二十多亿凡人的死亡,引来的业火绝对不是一般修士能抗住的。
类似的保命手段很多,佛门每位大能都修炼掌中佛国,最大的原因就是可以绑架凡人,和自己的小命连在一起。
玄门修士的第二元神,更为玄妙,即便被毁,也不会对本体产生什么影响,却能够共享第二元神的经历,如果不是炼制第二元神的宝物太难寻找,出产的太少,恐怕整个地仙界的玄门修士,都拥有第二元神了。
这门神通,和巫族炼制的巫仆,手段倒是很相像,效果也差不多,依刘凤看,很可能是三清参照巫族的手段,改了一下,变成自家的了。
在地球上,这叫做山寨,当然,山寨的很成功,而且也说不上抄,毕竟,人家没有抢你的法诀,只是知道你的法诀有那样的效果,花点时间,也悟出个同样效果的神通罢了。
那个时代的圣人,在巫妖的压制下,整天无聊中,也就只能创造一些巫族和妖族的神通,来打发时间了。
所谓的七十二变、三十六变之类的避灾之法,就是参照天生有避死延生能力的妖族和一部分巫族的神通,创造出来的。
“阿弥陀佛。”一只手掌伸出,笼罩天地,肉眼可见,手掌中一个巨大佛国,上百座巨大城池,每一座城池都有上百万人生活,看穿着,和地球古代的唐朝应该差不多。
佛国中的凡人,绝对不可能是佛门和尚的信徒,否则,参与战斗,哪怕只是提供信仰,也等于修士参战,敌人可以毫无顾忌的杀掉里面的凡人,而不会降下业火。
所以,这个佛国里的凡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生活在佛国之中,能看到他们车水马龙,市集繁荣,应该是和平了不断时间,城池里很多人都带着笑容。
“区区一个金仙佛陀级别的战力,是谁给你胆量,在爷面前伸出你的狗爪子!”
刘凤对和尚没有什么好感,佛门断情绝欲,玄门唯利无义,魔门肆意妄为,毁天灭地,三者都不招人喜欢,刘凤也不例外。
一个佛陀,竟然也敢伸爪子,这是在看不起巫族祖巫吗?
虽然和巫妖时代的那巅峰祖巫九万丈真身相比,刘凤是弱了很多很多,但也不是一个区区佛陀能够挑衅的!
刘凤在别的事情上或许不是很精明,甚至有点傻,原则性太强,但是在打斗直觉这点上,他非常合格,本身的天赋加上十二场大电影看完,战斗中的一些小伎俩,根本瞒不过他的心。
何况,已经凝聚变异武魂的他,还拥有武者的直觉,比不上李莫风和王武的纯粹,比佛门和玄门强得多。
虽然巫族最怕的是业力,最怕点燃业火,但为天地清理煞气,功德足够抵消很多很多业力。
所以,刘凤毫不犹豫,右手青萍剑直刺巨大手掌,除了锋锐,其他一切变化都没有!
刘凤甚至都没有变化真身,佛国之大,绵延十万里,佛陀精神诱导,错觉之下,仿佛空间无限延伸,永远到不了尽头。
“这招也就能用来对付穷人,猴子那样的,爷刚得了青萍剑,证道之宝,佛国?呵呵~~~”
刘凤剑在身前,佛国一穿而过,巨大手掌出现一个对穿的窟窿,滴滴答答的金色血液,流个不停。
对穿的手掌,伤口处缠绕着有点偏红褐色的煞气,是刘凤‘路过’时,左手挥动,顺手甩上去的,属于绝仙剑的煞气。
在上清圣人手中,不知道杀戮了多少生灵的诛仙四剑,携带的煞气,凝练程度和祖巫神煞也不差哪去!
没有圣人或者大罗金仙出手,这道煞气注定要陪伴这个佛陀一辈子,直到血液精气流干,变成干尸为止。
刘凤的身影并没有停止,穿过掌中佛国,一剑挑向肥头大耳的和尚眉心,那里,有舍利!
“不动明王!”“宝瓶收摄!”出手的佛陀身体一晃,出现两对手臂,手指翻动,凝结两个宝印,一个中央不动,一个宝瓶收妖!
“宝瓶收摄!”仿佛回音一般,刘凤身后传出佛音。
十个大和尚从掌中佛国的十座城池浮现,金色佛光大盛,遍照整个战场虚空,护法天龙虚影环绕,龙吟之声不绝于耳。
十个和尚所结的宝印,和被刘凤攻击的大胖和尚一起,凝聚成一个硕大的宝瓶,瓶口正对着刘凤,仿佛自己送上门一般,转眼间,刘凤消失在瓶口,进入宝瓶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