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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已经处于下风,许玲依然毫不气馁,义正言辞地发表辩论意见:“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方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被告人姚莲花杀死叶添龙。在调查阶段,被告人对自己杀害叶添龙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韪,因此被告人姚莲花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二、应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始终坚持认为死者叶添龙存在过错,应对姚莲花减轻处罚。作为公诉人,我方认为,家庭暴力的背景是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因素之一,也是对被告人姚莲花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考量的因素之一。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对被害人叶添龙的生命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尊重,姚莲花用铁架子疯狂砸叶添龙脑袋十几下,导致叶添龙颅骨创伤休克性致死,这种杀人方法本来就残忍。
被告人姚莲花在砸死叶添龙之后,还不收手,变本加厉地用烂啤酒瓶残忍割,将死者叶添龙的脑袋差点割下来。
姚莲花这种过度加害的行为是事实,我们应在此基础上来理性分析被告人犯罪手段是否属于残忍,来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根据现有案情来看,被告人姚莲花出于长期受害的报复泄愤心态,激情杀人,并且在杀人的过程中国,极端残忍地朝死者叶添龙用铁架砸脑袋十几下,再进行疯狂割,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强。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公诉人我方建议对被告人姚莲花判处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合情合理合法,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庭不支持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杀人的手段和主观恶性,也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姚莲花的遭遇固然令人同情,但作为法律人在庭审中应该保持理性,对法律保持足够的尊重和信仰,我请求合议庭抛弃同情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许玲的辩论意见紧扣姚莲花泄愤杀人和手段残忍这两点,请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当前局势不利的情况下,许玲能辩论到这个程度也算难能可贵了。
不过,也就仅限于此了,李超已经迫不及待准备反驳她了。
“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随着审判长发话,李超当即充满激情地发表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姚莲花的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死者叶添龙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被杀负有重要责任。
被告人姚莲花从16岁开始与叶添龙同居,20岁与叶添龙登记结婚,但被告人自18岁开始即遭受叶添龙的家庭暴力,叶添龙极其残暴甚至用刀追杀被告人,被告人在案发前几乎天天遭受三四次毒打,性命堪忧。十多年来被告人姚莲花默默忍受叶添龙的暴力,身心严重受创,到案发前已经忍无可忍。
而且叶添龙自从2007年开始与异性蓝雨儿保持不正当交往,并发生非法性关系,甚至多次带蓝雨儿到家,在被告人的面前两人恬不知耻地进行苟合,属婚内出轨,违犯婚姻法的相应规定。
为了达到与蓝雨儿长相厮守的目的,案发当天叶添龙使用暴力毒打驱赶被告人姚莲花离去,逼迫姚莲花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与其离婚。姚莲花不从,叶添龙当即将其打成重伤,并扬言下午会直接打死她。被告人出于被抛弃的愤怒以及极度的恐惧,才杀死叶添龙。
由此可见,死者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年来发生婚外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人姚莲花杀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杀人动机是为了摆脱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根本不是公诉人所说的泄愤报复。
长达十多年的家庭暴力过程中,被告人虽然曾经试图离开叶添龙,但由于身边的家人、朋友甚至基层组织都把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庭纠纷和情感纠纷不予干预,致使被告人始终无法逃脱。而叶添龙的施暴行为因得不到有效制止愈演愈烈。
被告人是在既不能依靠自身能力有效制止暴力,又无法获得社会和法律有效援助的情况下被逼上杀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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