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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国将大平国所占领之云罗省、飞龙省、平灭省、传善省、阴州省五省,永久交于大平国管辖治理,辖区内一切从此归大平国所有。
二、风国将东卢省,永久交于卢国管辖治理,辖区内一切从此归卢国所有。
三、大平**队撤出仁城,退回传善省,以传善省和大风省省界为国界,不得逾越。
四、风国向大平国和卢国赔偿黄金五亿两,分十年支付,每年支付五千万两,用于弥补战争之人员、物资损失,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
五、风国向大平国赔偿五十万匹战马,分十年交付,每年交付五万匹,交付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
六、风国向大平国赔偿五十万匹丝绸,分十年支付,每年支付五万匹,支付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一日。
七、风国向大平国赔偿一千万旦大米,大米要每年的新米,不得掺杂陈米,大米需经大平国检验合格方可交付,分十年付清,每年交付一百万旦,交付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
八、风国向大平国赔偿五百万副战甲,要求做成大平**服式样,分两年交付,每年二百五十万副,交付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
九、风国、大平国、卢国互开通商,允许对方商人自由买卖货物,不得干涉。三国对任何一方的商人一切经商活动,免除一切税赋。
十、大平国向风国派出三名观察员,入驻大风城,享受风国三品官员待遇,以监督风国赔偿之进度,观察员应享有风国国宾之礼遇,风国应给予其行事之便利。
十一、大平国释放风国俘虏共八万三千人,并给与其每人十两黄金的补偿,令其返乡,重享安乐。
十二、凡三国之民众,在任何一国境内经商、学习、生活,若有触犯该国律法,皆应本着三国兄弟般友好的关系从轻处理,尽量大罪勉小,小罪勉无,以彰显三国之友谊。
十三、本条约签定之日起,不得因各国君主之变更、朝臣之轮换而废除,任何一国,不得主动再在边界挑起事端,否则另外两国,都有以各种手段捍卫此条约之权利。
以上十三条,三国当共同遵守,若有违者,则如上所说,国运衰亡,并受另外两国之制裁。
本条约未尽之事宜,由三国共同协商解决,本条约一式三份,大平国、风国、卢国各存一份,每份皆具相同效力!
大平国(玉玺):
签订人:华神光、李国忠、华名风
风国(玉玺):
签订人:风语、风刚、风火林
卢国(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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