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一章 仁城条约(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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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将大国所占之云罗、飞龙、平灭、传善、阴州五省,久交于平国管治理,区内一从此归平国所

二、风国将卢省,久交于国管辖理,辖内一切此归卢所有。

三、大**队出仁城,退回传省,以善省和风省省为国界,不得逾

四、风国向平国和国赔偿金五亿,分十支付,年支付千万两,用于弥战争之员、物损失,付时间每年的月一日。

五、国向大国赔偿十万匹马,分年交付,每年交五万匹,交付时为每年十月一

六、风国向平国赔五十万丝绸,十年支,每年付五万,支付间为每的七月日。

、风国大平国偿一千旦大米,大米要年的新,不得杂陈米,大米需大平国验合格可交付,分十年清,每交付一万旦,付时间每年的月一日。

八、国向大国赔偿百万副甲,要做成大**服样,分年交付,每年二五十万,交付间为每的十月日。

、风国、大平国、卢国互通商,许对方人自由卖货物,不得干。三国任何一的商人切经商动,免一切税

十、大平国风国派三名观员,入大风城,享受风三品官待遇,监督风赔偿之度,观员应享风国国之礼遇,风国应予其行之便利。

十一、大平国放风国虏共八三千人,并给与每人十黄金的偿,令返乡,享安乐。

十二、凡三国民众,任何一境内经、学习、生活,有触犯国律法,皆应本三国兄般友好关系从处理,量大罪小,小勉无,彰显三之友谊。

十三、本条约定之日,不得各国君之变更、朝臣之换而废,任何国,不主动再边界挑事端,则另外国,都以各种段捍卫条约之利。

上十三,三国共同遵,若有者,则上所说,国运衰,并受外两国制裁。

本条约尽之事,由三共同协解决,条约一三份,平国、国、卢各存一,每份具相同力!

平国(玺):

签订人:华神光、李国忠、华名风

风国(玺):

签订人:风语、刚、风

(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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