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轶确实是这个意思,实习律师跟着老律师做一百个案子,不如自己亲自操刀做一个案子来得实在,只有融入进去才能真正的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当然眼下方轶是不会放手让周颖来分析和制定这些简单案子的辩护方案的,在他看来周颖只有半只脚踏过了门槛,还差得远呢,他只是想锻炼下她的思考和分析能力而已。
像方轶这样肯教东西给实习律师的资深律师其实并不多,大部分律师抱着一种教会徒弟饿死师父的态度,含金量高的技术是不会外传的,以保证自己的优势,争取更多的案源。
其实这也正常,因为实习律师一旦拿律师证就是所有同行的竞争对手,在挣钱这事上基本上没有谦让的,不你死我活就已经仁慈了。
快下班时,周颖的桌子上摆满了案卷材料,电脑屏幕上开着十多个窗口,她在伏案疾书,虽然有电脑,但她还是习惯于将重点内容记录在本子上,这样她才会觉得心里踏实。
“周姐,下班了!走吗?”田欣拎着双肩背,一脸疲惫的走了过来。
实习律师要干的工作很多,而且很琐碎,跑腿、查资料的事全是实习律师的,技术含量低,但是又不可或缺,跟铁匠铺子里的学徒工没有什么区别,真要说区别可能也就是环境好一些,名声好听些,还有一个很大的名字叫“将来”的大饼。所以田欣每天都不轻松。
“你先走吧,我还得查查资料。方律师说这个案子简单,让我分析案件设计辩护方案,明天下班前要出结果。”周颖笑道,话里话外有些臭显摆的意思。
田欣看的出来,周颖的笑中充满了兴奋,干劲十足,没有一丝无奈。这才叫自愿加班!
“方律师这么快就让你独自分析案件了?”田欣有些吃惊。
她跟着黄援朝办案子,直到前几天黄律师才开始让她写起诉状,诉讼方案都是黄律师亲自定,她只能打打下手。
“也不是。方律师是想锻炼我,他还要把关呢。我这三脚猫的本事,他怎么可能让我单独负责刑事案件。”周颖嘿嘿一笑道。
第470章 有点头大
“哦,明白了。”田欣说完,看了看周围,压低声音道:“跟咱们一起实习的那几个实习律师,整天帮着律师送材料,拿快递,有的连案卷都没看过,咱们算是幸运的了。不过还是你最有眼光,跟着方律师一年下来能学不少东西。”
“这年头找个负责人的好师父不容易,你也得好好学,黄律师还是挺不错的。开庭让你发言,起诉状、答辩状都交给你写。我开庭连话都不敢说,你比我强多了。”周颖微笑道。
“算啦吧,刑事案子实习律师没有发言的权利,要是民事案件,我估计方律师早就大撒把,交给你了。”田欣笑道。
田欣说的不假,考试过了,要办实习证,实习的目的就是让老律师手把手的教新入门的准律师办案技巧,增加司法实践经验,跟过去的师父带徒弟一样。但是现如今这一制度成了摆设,徒弟未必想学,师父也未必真想教,挂名的居多,都想着拿证赚大钱,可哪有那么多大钱可赚,律师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几十万律师都集中在一、二线经济发达的城市,于是内卷开始了。
次日下午,方轶办公室内,周颖拿着笔和本,将罗达英的案子分析了一遍。
“……从整个案发经过上看,罗达英是抢夺,而不是抢劫。他是趁储户不注意,抢走密码箱,在逃走的过程中被抓的,不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这与在道路上抢夺金项链后逃走是一个性质。我设想的辩护方案是往抢夺罪上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罗达英抢了五十万现金,如果能被认定为抢夺罪,再加上犯罪未遂的结果,说不定法院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觉得检察机关指控罗达英犯抢劫罪是错的。”周颖自信满满道。
“首先,你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至少你研究过案子,也看过法条。但是有几个点你需要解释下。如果你能解释清楚,那么就可以按照你的辩护方案辩护。”方轶微笑道。
“您说!”周颖跃跃欲试道。
“第一个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个你怎么解释?”方轶问道。
“嗯,您说的这个点我还真查了下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理解,‘携带凶器’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1、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也应按照抢劫罪定罪。
在案发过程中,罗达英虽然携带了斧头,但是从始至终他都没有拿出来使用过。而且斧头也不属于管制刀具。所以罗达英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回答完毕。”周颖自信满满的笑道。
“嗯,斧头确实不在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密码箱的过程中始终未使用斧头,这确实是事实。
但是罗达英去银行,为什么要带一把斧头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儿,其合理性如何解释?”方轶微笑着看向周颖。
周颖一怔,她的注意力全在法条上,根本没考虑携带斧头去银行的合理性,解释为自卫,怕别人抢?他去银行就是为了弄钱,显然说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这……”
“斧头不属于随身携带品吧?有带钥匙、带手机的,没见谁出门带把斧头的,对吧!恐怕有这爱好的只有电影《功夫》里的斧头帮。
一个成年人无缘无故的将斧头携带在身上,这不合常理啊!你如果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咱们就可以这么辩护。”方轶笑呵呵道。
“那……罗达英没有使用啊,携带斧头不得加以显示,才能被定性为抢劫罪吗?从始至终他没有拿出过斧头啊!”周颖皱着眉头道。
“你这个想法与立法本意是明显不符的。
因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的,是典型的抢劫罪。回到本案,如果罗达英直接拿出斧头,来到被害人面前大喊‘抢劫’,罗达英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正是为了罗达英案这种情况设置的。否则这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了。除非……”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
“除非什么?”周颖问道。
“除非你能证明,罗达英携带的斧头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方轶摸着下巴道。
“我证明不了。”周颖摇头道。她的情绪有些低落。
“别气馁,你第一次分析案件,能做到这程度已经很好了。记住以后分析案子,不仅要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还要考虑合理性和日常生活习惯。不能太教条。
不过有一点我与你的想法是一致的,这案子可能构成未遂,不是既遂。”方轶微笑道。
“方律师,为什么是‘可能’构成未遂?”周颖问道。
“因为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构成既遂还是未遂,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
罗达英的案子,我个人意见是未遂,从案卷材料来看,检察院认定是既遂,但是法院是否会按既遂处理,现在不好说。如果从执法口径统一的角度来讲,有可能法院也会认定为既遂。”方轶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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