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人们的亲情感就会简单化。从表面上看,人们基于同情患者的病痛。但是,每一个有生存欲望的病人,在其思想意识中,想活下来的渴望,总是超越死亡。如果他不是达到无法忍受而做出死亡请求时,那么,由家属和医生单方面所做出决定,显然是在剥夺一个生命的权利。是一种谋杀!因此,这不但违背医学救死扶伤的理论,更有悖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
所以我想,倘若安乐死像荷兰那样,就等于人们失去了爱心和理智,借助于这种所谓“合法化”的大扫帚,把那些早晚会死,但却渴望生存的患者,像扫垃圾一样从这个世界上清除出去。
特别是对植物人的处置,很多人提到患者的痛苦和尊严。但是我想,真正的痛苦和尊严不是病人本身,而是那些健康的人!他们把自己所产生的所谓痛苦和尊严,幻化到病人的身上。事实上,植物人是否会产生痛苦和尊严呢?当然不会,而是健康人产生抛弃心理!
因此,我又问她:“你为什么会提出这种的问题呢?”
她说:“我母亲生前脑瘤,去世前,她在病床上痛苦地躺了四个月,我们看不下去!”
是的,我告诉她,我也有同样的经历。我母亲二度中风后,在病床上躺了十一个月。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这样,就简单地为安乐死立法。综上所述,因为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法律和医学问题。特别在我们的社会、法制相对不健全,医学还在不断进步的情况下,要想立法通过安乐死亡,还需要一个相对的漫长过程。
当然,以我个人的思想观点,我是赞同实施安乐死的。但是,我无法相信人类的法律,能够真正战胜邪恶,让安乐死真正合法化;让接受安乐死的患者,得到真正尊严和解脱;让所有参与者、执行者,能做到真正的符合道德和伦理。
而在这之前,我们宁愿把安乐死定义为——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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