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先占先得”在社会生活和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仍是得到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规则,只是涉及官民之争时,以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司法惯例,无主物掉入公有箩筐的概率最大。
即使按照先占制度,尹教授也并不赞同将陨石划为无主物,“无主物的定义也有例外和界限,像并非普通财产,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的物品,我们主张不要让这类物进入流通环节,成为私权标志。”
尹教授认为,陨石并无普通的经济利用价值,更多的是科学研究价值,在现行法律中可作为自然资源。
针对特定“物”的立法,也是确权方式。
比如文物、矿产资源,均有相关的专门法律。
事实上,早在2005年时科学界就提出陨石立法,像文物和化石一样收为国有。
这一立法意图延宕数年后悄无声息,在陨石收藏界也颇多微词。
对于政府占有陨石,张律师认为,陨石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遗失物,甚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
“政府并无对陨石获取、扣留、保管的法定职权”。
居曼一家是否自然地应当成为陨石的所有人?会不会对海拉提和加尔恒构成威胁,海拉提和加尔恒找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孟教授,孟教授叫他们放宽心:“按照我国的土地制度,承包人只享有草地放牧权益,而陨石也并非土地的收益,由土地承包权不能取得陨石的所有权。”
海拉提和加尔恒的发现者身份,也受到了诸多挑战:首先,是否为第一发现者存疑,其次,如果其与寻访队存在雇佣关系,发现权就应归其雇主。
孟教授认为,现行法律无主物都是归由国家所有,“但陨石是否属于无主物还需要探讨”。
海拉提和加尔恒的代理张律师认为,尽管当地牧民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现陨石,但在证据层面,只有海拉提和加尔恒有荣誉证书的证明。
“寻找陨石很不容易的。”陨友刘先生说,每年坠落大气层的陨石大约有2万块,而地球70%是海面,能够掉落在陆地上并被人发现的陨石屈指可数,发现者往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发现陨石国家就简单拿走,对个人是很大的伤害”。
发现一块陨石,不仅要投入大量成本,也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国际市场上,不同类别陨石价格不同,但1克“银骆驼”可卖到40美元,以此计算阿勒泰陨铁价值数亿美元。
“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实际上可能是悖论。”刘先生和雷克斯都认为,一旦陨石定为国有,将会刺激走私,中国陨石将大量外流,科研机构更拿不到。
雷克斯觉得道理很简单:“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给发现者适当鼓励都没有,以后还会有人交给国家吗?”
刘先生认为,对陨石的研究和保护同样是公民的权利,并不只是国家所独有:“我支持立法,但希望法律能鼓励人们去寻找发现陨石,让国家、个人都得到好处。”
如今,海拉提和加尔恒预备提起诉讼,居曼一家也不再沉默。
但这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最终谁赢,谁也说不准。
还好这事和九龙并没有多大关系,此时的他,正和何钢走在克拉玛依市的大街上。
他们来到了市区最大的玉石交易市场乌尔禾玉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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