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02期,作者:徐适端,原题:《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
一、婚姻中的经济筹码
元代平民妇女主要指为数众多的种田纺织的村姑农妇,打鱼摇橹的渔姑船娘,流入城市经商、打工从事手工业服务业的劳动妇女。她们凭着勤劳的双手和男性一道养家糊口,并共同承担起国家的经济义务,创造着独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中心社会和封建传统,使她们不能与男性共同拥有平等做人的尊严。相反,北方游牧民族某些落后婚俗的影响,给她们寄托终身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赤`裸裸的买卖交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传统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的礼教,已经剥夺了妇女们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买妻婚俗更使经济落后的平民妇女被彻底物化。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1〕(8,121)。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中元人郑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家长将嫁女作为可赚一笔聘礼贴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制定有聘财等级数目和惩罚悔婚的条款〔2〕(卷18《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2〕(卷18《户部四》)。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经济的困窘将亲生女儿嫁与养子、义子为妻,或采取同辈交门换亲、异辈换亲,或将女儿卖作童养媳的情况在平民社会更为流行。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2〕(卷18《户部四》)。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
野蛮的收继婚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3〕(卷187,《乌古良桢传》),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4〕,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样百出:有弟收继招赘之嫂者、收继兄之妾者,小叔将饥荒年典卖出去已有儿女的寡嫂收继者,还有小叔强行收继未过门即成寡妇者,官府无法干预。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内收继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礼部三》)。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阿段上告,官府虽“将田长宜比依凡人强`奸无夫妇人减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但规定阿段“如别行改嫁”,就得“依例断罪,令应继罪人收赎”,仍逃不出田长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断案,无疑为野蛮收继者大开方便之门,变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继婚在汉地的流行,并与传统的男权文化相结合,成为婆家剥夺寡妇随意改嫁他人的借口,男子更视收继为一种权力,连有妻室的也要收继,官方政策则以“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变相给予支持〔2〕(卷18《户部四》,卷19《户部五》,《新集·户部》“兄收弟妻断离条”)。元代平民妇女的人格彻底失落了。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屈辱的婚姻生活
元代平民妇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夫家的,因此,她们的婚姻生活更为屈辱悲惨。
任意典雇与转让元代平民阶层的婚姻,实质上是男方以极为廉价的财礼买到一个能纺线织布、下田作业、外出打工为家庭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一位洗衣作饭操持家务的保姆,一个能满足生理需求、传宗继代的工具。平民妇女作为真正的社会人已不复存在。因此,当灾荒降临、生存出现危机之时,她们便理所当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样,成了家庭户主——男性逃避饥饿、赖以维持生计的典卖与转让对象。典雇妻女的现象在南宋贫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则对其采取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认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习以成俗”,“权令彼中贫民从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属典雇犯人`妻女得钱替杀人犯丈夫交纳烧埋银;以女孩子折合烧埋银的裁决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诸条)。致使典雇妻女之风愈演愈烈,并由江南蔓延至全国,夫妻间因此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雇佣关系。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为家贫养赡无力,自愿将妻阿吴典雇与彭大三使唤,三年为满,要讫雇身钱五贯足。入典方多为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数年;妇女自身也不以为耻,“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恋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典家“轻则添财再典,甚则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较长而引发财产问题、子女归属问题,乃至典雇双方的情感问题等官司则不计其数〔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诸条》)。元政府“雇女子书式”的明文〔5〕(246),更助长了社会利欲的泛滥,使典雇妻女在灾荒年代贫困家庭的权宜之计变成了趋利者的生财之道,竟然有家长“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6〕(卷2,“娶妻苟慕”)。更有不少丈夫将结发之妻转嫁他人以取钱财。如桂阳路谭八十一为生活艰难,在陈四的诱说下写立休书,得谭四十三钱财,将妻阿孟转嫁与谭四十三为妻。又如益都路山东东西道胶西县杨大,至元二十七年,因为缺食,受讫马国忠中统钞六十两,将妻苗月儿嫁与马国忠为妾。更为恶劣者如袁州路段万十四,以欺骗手段将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收取钱四锭;郭季二则将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转嫁军人王二为妻,得财钱二锭、银钗儿一支、红缎、媒人钱二十贯。公婆将儿媳转嫁他人受财更是天经地义,连身为职官的公公也为钱财将儿媳移嫁他人为妻〔2〕(卷18《户部四》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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