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啊!”大宝一语挽救了我的推断,我说,“我之前还忘了,之所以能造成死者面部出现那样的创口,是因为工具有突起的棱边。如果是摩托车头盔的话,比安全帽更加符合条件了。因为摩托车头盔上有可以活动的面罩,面罩掀起时,就会给头盔顶部的平面增加一条棱边!”
“你是说,凶手是个骑摩托车的人?”赵支队长问。
我坚定地点点头。
侦查员说:“可是,骑摩托车的人可不少啊,工厂里有不少员工是骑摩托车的,周围也有拾荒者平时是骑摩托车的。”
“这就是我要说的另外一个问题了。”我说,“这个案子,有五点和其他的命案是不同的,显得特别奇怪。其一,作案地点。一般命案,杀人的地点可能是暴露的,而抛尸的地点是隐蔽的;但是这起案件,杀人的地点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抛尸的地点却非常暴露,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之前我们也怀疑过工厂的保安,但是保安没有必要压着监控摄像头的边缘去抛尸,太冒险了。其二,作案工具。一般命案都会使用更加容易造成侵害的工具,而本案选用的却是很难造成人死亡的工具。如果作案地点是在室内,可以取到菜刀、斧锤这样的工具;如果作案地点是在室外,工厂周围都是荒地,砖石处处可见。为什么要用一个那么不顺手的工具打击那么多下,白费那么多力气去杀人呢?”
我顿了顿,喝了口水,整理了一下思路,接着说:“其三,作案手段。一般杀人都会速战速决,而本案的凶手却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力气去杀一个人,这是一个过度作案的典型例子。所谓的过度作案,就是明明花一成力气就可以杀人,他却花了十成。其四,侵害对象。我们知道,拾荒者是弱势群体,这个拾荒者更是和他人没有什么矛盾纠葛,侵害一个拾荒者,这本身就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们现在在办的‘清道夫专案’,我也认为凶手是个精神不正常,或者说是个人格不健全的人。其五,侵害部位。我们知道,要用暴力致使一个人死亡,一定要攻击他的要害部位。但是本案被害人被攻击的是面部,有点儿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攻击面部导致死亡是很困难的。这也是很奇怪的一点。”
“你说了这么多,是想表达什么意思呢?”赵支队长问。
我看了一眼林涛,说:“你说。”
林涛点点头,说:“依据很充分。我们昨天早上还在讨论精神病杀人的一些特点,我觉得这个案子就很符合。从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抛尸地点、侵害对象和侵害部位来看,都不符合一个正常人杀人的思维。既然用正常人的思维解释不了,就只有用精神病人的思维去解释。”
“精神病人?”赵支队长沉吟道。
我说:“既然是精神病人,工厂自然不会聘用。而且侵害对象是拾荒者,我总觉得作案动机可能和拾荒有关。你们刚才说有些拾荒者就骑摩托车,所以,我觉得你们侦查的重点应该放在那些骑摩托车的拾荒者身上,而且这个人有精神病。”
“可是,精神病人也会骑摩托车吗?精神病人骑摩托车还会戴头盔?”侦查员不解。
我说:“首先,我说的精神病可能和你们想象的那种完全没有思维的病人不同,可能是间歇性的病人,也可能是平时症状表现得不是很明显的躁狂症,受到刺激才会发作。其次,精神病人和骑摩托车、戴头盔并不冲突,比如我们在云泰办的那起案件,死者的精神就不是很正常,但是他天天戴着安全帽。”
“也就是说,不能把精神病作为排查依据来进行排查,对吗?”侦查员问。
我说:“是的。但是可以作为参考条件,说不准就有人觉得某个人不太正常,这就是线索。骑摩托车的拾荒者,不多吧?”
大宝说:“我插一句,凶手应该是个人高马大的人,因为他单手掐颈就可以把被害人控制住,而且可以连打几十下、上百下,这需要很强劲的力量。”
“对。”我感激地看了一眼大宝。大宝的这个补充很重要,体态特征可以作为排查时最简易、最直接的依据。
为了加快排查效率,我们几个人也跟了个侦查组,对工厂附近的拾荒者进行了侦查。
从上午一直摸排到黄昏,我们的注意力被一个拾荒者吸引了。
这个拾荒者人称猛哥,据说是有天生神力。别人需要两个人抬的破烂,他一只手就可以提溜走。猛哥平时乐于助人,但是脾气暴躁。虽然没有人敢说他有躁狂症,但是这些调查足以让我们高度怀疑他。
猛哥每天晚上都会去废品收购站出售自己一天的成果,我们趁他走进收购站里的时候,悄悄地取了他挂在摩托车后视镜上的头盔。
在收购站外的角落里,我们用勘查灯照射着头盔的每一个死角,果真发现了头盔面罩边缘上的红色斑迹。大宝迫不及待地取出四甲基联苯胺试剂,对斑迹进行了血迹确证检验。
阳性结果逐渐显现,我们却听见了一声怒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