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大半个月的讨论,《卧虎藏龙》这个项目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林子轩代表好梦公司,江至强代表桉乐影片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这份合同随后会邮寄到美国,在李桉签字后才会生效。
按照合同规定,李桉拍摄《卧虎藏龙》的片酬是一百万美金。
相对于他在好莱坞拍片时的片酬,这算是友情价了。
在好莱坞,李桉的片酬在一百五十万美金以上,这个片酬并不固定。
拍商业片和文艺片的片酬不同,拍西片和拍华语片的片酬也不同,都可以商量。
除了片酬,李桉还有百分之五的分红。
好梦公司由于先期的投入,在影片后期的票房收入和版权收入上占有主导权。
按照约定,还掉银行的贷款和去掉好梦公司的投资后,在剩下的纯收入中好梦公司占有百分之五十五,桉乐影片占有百分之三十。
还有百分之十是徐立公所属的公司,剩下的百分之五是李桉的分红。
这部影片拍完后要在三地上映,三家公司都要出力。
这个收益比例是按照大家出力多少来计算的,这时候,无论是江至强还是李桉,对这部电影的票房都没有太多的信心。
一方面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这是李桉第一次拍武侠片,拍成什么样无法预料。
如果是香江的徐可来拍这部片,投资商会更有信心些。
江至强的想法是能把海外的版权卖出去,保本不赔就行了,他接手《卧虎藏龙》,主要是想和李桉打好关系。
再说,即便是和好莱坞电影公司签订了播出版权合同,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
好莱坞电影公司不是傻子,人家有专业的人员对影片的质量进行评估。
而且,肯定会在合同中制定各种限制条款,要求影片达到一定质量才会付款,否则随便拍一部武侠片糊弄他们就行了。
一旦出现好莱坞电影公司不认可《卧虎藏龙》的情况,那么银行的七百万美元贷款就需要他们三家赔付,其中作为担保人的江至强首当其冲。
香江的银行很难对在内地的好梦公司做出处罚,需要到京城的法院申请才行。
这是桉乐影片占有盈利百分之三十的原因,它承担着主要的风险。
所以说,一部电影赚钱了大家都高兴,赔钱了肯定会不断的扯皮。
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责任,为以后走法律途径提供必要的依据。
在李桉签字后,林子轩会在香江一个指定的账户上汇款一千万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
资金到位,预示着这个项目正式启动,李桉会从美国回来,筹建剧组。
一部商业大片的拍摄牵涉到方方面面,《卧虎藏龙》是好梦公司这两年最大的项目。
林子轩让徐晶蕾不要接戏了,下半年拍几支商业广告赚个上百万就好了,接下来的时间全力准备《卧虎藏龙》的试镜和拍摄工作。
以徐晶蕾现在的知名度,拍一支广告的收入在十五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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