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文在部分情节上借鉴了晚明“投献”制度,所以在这里对晚明“投献”与本文情节设定做一些相关说明。
明中叶以后,土地“投献”之风盛行。
所谓“投献”,在投献一方,有“妄献”和“自献”两种;在“纳献”一方,有皇族、戚畹、功臣和官绅。“妄献”,系指庶民田地被“奸猾之徒”妄称为“己业”或“无主闲田”奉献给权豪势要;“自献”,系指庶民将自家的田地无偿地奉献给官豪势家,而本身沦为庄佃、佃户或奴仆。
令人惊异的是,有些庶民竟然主动地把自己的田产投献给贵族,这种怪现象的出现,根源仍在封建特权制度。
明代徭役之重,甚至超过税粮。
但是,王府和勋贵庄田却享有优免权。一旦成为他们的庄佃,即可在其荫蔽之下,免充国家差役。
走头无路的农民,甚至中小地主,为了躲避“差役苦累”,便往往“将自己田产投进王府,以希影射”或者“将子弟投献”,充当奴仆。
有的权贵为了吸引农民投献土地,有时还以低于国家税粮额征收籽粒。云南黔国公沐府就曾这样做过,以致“投献者接踵”。
贵族以外的官绅同样是特权等级。
在等级的阶梯上,他们虽然低于贵族,但却高居于庶民之上。
在政治身份上,他们是“官”、是“绅”,因此在户籍上称为“官籍”、“官户”、“官甲”,与无身份的庶民截然不同。
明代律令严格规定,“富贵贫贱”之间绝不能“越礼犯分”;庶民不准擅自以官相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
官绅们凭着尊贵的身份,煊赫的势力,“视细民为弱肉”,“受奸人之投献”。在那个时代,“士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
在经济地位上,他们也享有优免权。与贵族优免不同的是,他们是论品定额优免。
明代官绅优免制度日趋完备。洪武年间规定,现任官员之家“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员“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生员除本身免役外,户内优免二丁。中叶以后,发展为“论品免粮”或“论品免田”。
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这里所讲的“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
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
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可见,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
不仅官户本户如此,而且依附于他们的“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也“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
这样,官户便成了躲避国家赋税、徭役的渊薮,投献、诡寄、花分、寄庄诸弊随之而生。
不仅奸徒恶棍将有主之田投献官绅,而且“弱者率献田于其豪”,甚至庶民富户也“籍其产于士大夫,宁以身为佣佃而输之租,用避大役,名曰投献”。
而徐阶案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海瑞第一次接触徐阶案,是在明朝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海瑞作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粮储、提督军务因江南水灾巡历上海县,查看吴淞江水患情况,同时允许农民检举乡官的不法行为,勒令退还被侵占的民田,并平反冤狱。
晚明江南农村的“投献”问题非常严重,海瑞当时所面对的案情是十分复杂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徐阶家族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主——奴”或者“地主——长工”,由“投献”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所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晚明当时的总体社会环境中可以说是“合法”的。
第一种关系是“受献一投献”关系,从史料来看,主要表现为“主一仆”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徐阶的田产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投献”的方式获取的。
有些学者认为,徐阶家族的主要资产来自于经商,是得益于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环境,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因为徐阶的家世可算是清贫,到徐阶这一辈才渐有起色。除了傣禄,接受“投献”是其“资本原始积累”的开始,也只有通过特权所兼并的田地,才能为后来的经商资本。
这种关系可在隆庆五年四月发生的孙克弘案可以得到证明,对此案的简略情形,可从高拱的《覆巡城御史王元宾缉获钻刺犯人孙五等疏》(《高文襄公集》卷17)中得知
“孙五先年与未到官汉阳知府孙克弘父为家人,后五积有田产,见得徐阁下位居首相,势焰逼人,将原主背讫,将田产等项值银一千五百余两进献徐府充为家人,改名徐五。徐府随给银二万余两载原籍开张典当铺面;
亦有在京华亭人朱堂、王忠并脱逃沈信、沈究学各年月不等,陆续投入徐府,朱堂改为徐堂,沈信改为徐信,并同在官雇工人唐艾领不在官徐僠本银二万余两;
王忠改为徐忠、沈究学改为徐究学,与同在官蔡元、张恩、王忠、沈耀领徐瑛本银一万八千余两,俱于东安外假以开张布店……”
从这里可以看出,“投献”完成后,“投献者”如孙五、朱堂、王忠、沈信、沈究学等人分别改姓为徐五、徐堂、徐忠、徐信、徐究学,且被冠以“家人、义男、“过继子”等身份,徐阶与他们之间形成“主一仆”关系,这就是后世学者将徐阶案作为“奴变”的原因所在。
第二种关系是由“不敷产价”而形成的,即一种特殊的“典买主一典卖主”关系。
明代对于“投献”的惩罚极重,一般情况是要被判充军。
在弘治《问刑条例》(《明代律例汇编》)中就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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