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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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文在部情节上鉴了晚“投献”制度,以在这对晚明“投献”本文情设定做些相关明。

中叶以,土地“投献”风盛行。

所谓“投献”,在投献方,有“妄献”“自献”两种;“纳献”一方,皇族、畹、功和官绅。“妄献”,系指民田地“奸猾徒”妄为“己”或“主闲田”奉献给豪势要;“自献”,系指民将自的田地偿地奉给官豪家,而身沦为佃、佃或奴仆。

令人异的是,有些庶竟然主地把自的田产献给贵,这种现象的现,根仍在封特权制

徭役之,甚至过税粮。

但是,王府和贵庄田享有优权。一成为他的庄佃,即可在荫蔽之,免充家差役。

走头路的农,甚至小地主,为了躲“差役累”,便往往“自己田投进王,以希射”或“将子投献”,充当奴

权贵为吸引农投献土,有时以低于家税粮征收籽。云南国公沐就曾这做过,致“投者接踵”。

以外的绅同样特权等

级的阶上,他虽然低贵族,却高居庶民之

治身份,他们“官”、是“绅”,因此户籍上为“官”、“户”、“官甲”,与无身的庶民然不同。

明代令严格定,“贵贫贱”之间绝能“越犯分”;庶民不擅自以相称,“称者,者各以罪之”。

官绅凭着尊的身份,煊赫的力,“细民为肉”,“受奸人投献”。在那个代,“一登乡,辄皆投献为人。”

在经济位上,们也享优免权。与贵族免不同是,他是论品额优免。

明代绅优免度日趋备。洪年间规,现任员之家“悉免其役”;仕官员“复其家,终身无与”;员除本免役外,户内优二丁。叶以后,发展为“论品免”或“品免田”。

历三十年《优则例》例,现京官甲一品免一万亩,以下递,至八免田二七百亩,外官减,致仕官免本十分之,未仕绅优免最高达千三百十亩,员、监八十亩。

这里讲的“免粮”、“优免”,虽在事实已具有免税粮性质,在法律意义上然指的“免役”。

役法,“以民为,以田役”。的编佥象有二,一是人,一是亩。

自田产役,在律上称“有赋”,即田粮而派之役。来自人之役,法律上为“无役”,不是出田粮而自人身役。

《大明律注》云“赋者田税粮,者当差。有赋役有田粮差,无役谓无粮止当身杂泛役”。

可见,仅官绅人及家人丁有役之特,而且田产也部分或部免役特权。

在法律,限额免要求免田之的“余”与民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同贵族样,无国家法,大都破法定利界限,而按习权利行。因此际上实的是全优免,“田连阡而不任毫徭役”。

官户本如此,且依附他们的“佃户丛,疏属亲,与蔓延之”,也“无一手足应公之役,一钱一充应役劳”。

这样,户便成躲避国赋税、役的渊,投献、诡寄、分、寄诸弊随而生。

不仅奸恶棍将主之田献官绅,而且“者率献于其豪”,甚至民富户“籍其于士大,宁以为佣佃输之租,用避大,名曰献”。

而徐阶的产生是在这的大背下。

瑞第一接触徐案,是明朝隆三年(1569)年十二,海瑞为都察右佥都史、总粮储、督军务江南水巡历上县,查吴淞江患情况,同时允农民检乡官的法行为,勒令退被侵占民田,平反冤

江南农的“投”问题常严重,海瑞当所面对案情是分复杂,因为法律角来说,阶家族佃户之的关系不是单的“主——奴”者“地——长”,由“投献”种土地转形式产生的身依附系,在明当时总体社环境中以说是“合法”

种关系“受献投献”系,从料来看,主要表为“主仆”关

,必须认的一是徐阶田产中很大部是通过“投献”方式获的。

些学者为,徐家族的要资产自于经,是得于晚明本主义芽的经环境,个人认这种说有失偏,因为阶的家可算是贫,到阶这一才渐有色。除傣禄,受“投”是其“资本原积累”开始,只有通特权所并的田,才能后来的商资本。

这种系可在庆五年月发生孙克弘可以得证明,此案的略情形,可从高的《覆城御史元宾缉钻刺犯孙五等》(《文襄公》卷17)中得

“孙先年与到官汉知府孙弘父为人,后积有田,见得阁下位首相,焰逼人,将原主讫,将产等项银一千百余两献徐府为家人,改名徐。徐府给银二余两载籍开张当铺面;

亦有京华亭朱堂、忠并脱沈信、究学各月不等,陆续投徐府,堂改为堂,沈改为徐,并同官雇工唐艾领在官徐本银二余两;

王忠改徐忠、究学改徐究学,与同在蔡元、恩、王、沈耀徐瑛本一万八余两,于东安假以开布店……”

里可以出,“献”完后,“献者”孙五、堂、王、沈信、沈究学人分别姓为徐、徐堂、徐忠、信、徐学,且冠以“人、义、“过子”等份,徐与他们间形成“主一仆”关系,就是后学者将阶案作“奴变”的原因在。

二种关是由“敷产价”而形成,即一特殊的“典买主典卖主”关系。

明代对“投献”的惩罚重,一情况是被判充

治《问条例》(《明代例汇编》)中就类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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