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史的相关记载,比如《明史》中有关于徐阶案的相关记载十分简要,但都提及了海瑞处理徐阶案时的第二种解决方案——“退田”
《明史·海瑞传》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徐阶罢相里居,按问其家无少贷。下令飚发凌厉,所司惴惴奉行,豪有力者至窜他郡以避。而奸民多乘机告讦,故家大姓时有被诬负屈者。
《海忠介公传》又吴俗以贫富相倾,弱者率献田于其豪以为奸利,输不毕入,其俗日告讦无已。公廉得其主者名,断击无少贷,悉令受献者还其田,或许之赎,不使富豪有侵夺名。
《海忠介公行状》江以南贫富相倾,弱者率投献田地豪家,以为奸利。……公气勃勃,下令受献者悉退还,或许赎。即恩厚如华亭相公家,亦义劝其退田不己。
《太子少保海忠介公传》又吴俗贫富相倾,弱者率献田于其豪,以为奸利,输不必入。公独卵翼穷民,而摧折士大夫之豪有力者。是时吴中贵人,无逾华亭相,按问其家无少贷。而弟侍郎涉,武断残民,辄逮治如律,尽夺还其侵田。
《海忠介公传》令民各自实田,凡侵夺及受献者还原主。……是时乡宦自爱者率自退田。华亭徐阁老家居,有田数十万,亦间以还民,而为册报公。
《海忠介公年谱》又查江南贫富相倾,弱者率投献田地豪家以为奸利。……公严厉以治,下令受献者悉退还,或许赎回,即恩厚如华亭徐相公家,亦义劝其退田不已。
海瑞在给李春芳的回信中解释了自己的理由
存翁近为群小所苦太甚,产业之多令人骇异,亦自取也。若不退之过半,民风刁险可得而止之耶。为富不仁,有损无益,可为后车之戒。公非如此如此者,承教及口头说话,姑谈及之,区区欲存翁退产过半,为此公百年后得安静计也。(海瑞《复李石麓阁老》)
其实用“自行退田”来概括海瑞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有些片面,《云间据目抄》了另一说法
田产交易,昔年亦有卖价不敷之说,自海公以后则加叹、杜绝,遂为定例。
有一产而加五六次者,初扰无赖小人为之,近年则士类效尤,腼然不顾名义矣。稍不如意,辄架扛抢奸杀虚情,诬告纷纷,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
如范太仆死,有祖父卖过田产,历经加绝,而子孙以夺占告者;有家人婚配,生育多年,复捏奸抢诳告,希图呵诈者;虽各坐问边,漫无警惧,不知此风何年得息!
海公名臣,竟为东南造此业障,亦千古之遗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对于范濂的上述言论,我们需要谨慎从“海公名臣,竟为东南造此等业障,亦千古之遗恨”等措辞可知,范濂对于海瑞的评价极为负面,故而“自海公以后则加叹、杜绝,遂为定例”的论断是否真正成立,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尚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加叹、杜绝”的定例在海瑞处理徐阶案之前就己经存在,范濂将之“栽赃”到海瑞头上。但无论怎样,海瑞与“加叹、杜绝”的产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这是海瑞允许徐阶买回“田面权”所致,当然这些与“加叹、杜绝”的定例并不矛盾。
那么海瑞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由于尚未找到直接的审判文书,这就需要寻找间接证据。其实,早在海瑞巡抚应天之初,徐阶就曾致书松江知府衷贞吉,认为“退田”的要求无异是赤裸裸的“白夺”行为
适见按院所行告示,其为民之心本极恳切,但奸民所以未敢肆者,惧抢夺之罪耳。使抢夺无罪而激变有刑,则奸民乘之妄作,以富家存留自食之米,概指为余剩,强迫称贷尽其有而去,富者将何以自存。夫富者独非民乎?
且奸民今日称贷于甲,明日贷于乙,既磬富者之有,其贫弱之民乃更无所于贷,则无乃利奸恶而毙良善乎?公素明万物一体之学,伏望就中更加酌处以杜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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