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周忱在江南通过“牵耗法”和“济农仓”,给地方政府创造了大量实物“羡余”,结果被攻击为“不遵成规,妄意更变,专擅征科,掊多益寡”,“通同官吏,妄费钱粮”。最终,周忱因此罢官,而地方政府征收“羡余”也被冠以违法而严令禁止。
不过,到了白银时代,地方政府通过“火耗”获取“羡余”的机会和空间更大,治理起来也更为困难。
嘉靖二十八年,户科都给事中罗崇奎指出,由于各省钱粮都掌握在左布政使手中,容易产生滋生贪腐问题,其下手之处,正在耗羡——“支调烦则有增减羡余之积,事权一则有欺隐自便之私”,因此提议巡按加强对各省钱粮的盘查。
左都御史屠侨等覆议时也指出“自今布政司钱粮出纳,不得以火耗公用为名,额外多取”。(《明世宗实录》卷347)
可见,地方政府以征火耗谋私利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
随着一条鞭法在各地的施行,特别是万历初年张居正将之推向全国,火耗问题更趋凸显,引起朝臣的警惕。万历十二年,御史朱光宇指出,“催科之弊在清火耗”。
十六年,浙江抚按也建议“革火耗以严侵渔”。
三十一年,户部议条鞭法,请饬有司奉行。其中也特别提到“官收官解,则严禁火耗、斛面”。
至四十六年十一月,掌河南道御史房壮丽奏“自条鞭法行,州县派征钱粮,俱令花户自行纳柜,里书排年无所容其奸,法至善也。遵行日久,官府借口验封,加收火耗,至一钱二钱,屡经严禁不遵。今因东事加派,若将火耗一概禁革,小民必乐输将。
……乞敕下户部,咨行各抚按,令所属有司一应钱粮,听其自收自解,不许经手拆封,加收火耗。违者,抚按从重参处,追赃济边,则于吏治民生,胥有俾益”。
不久,户部覆奏“有司征比钱粮,火耗加收渐重,请如御史言,亟行禁革”。
而万历帝也承认“钱粮拆封加耗,乃近来通弊。顷因虏警,不得已量为加派,若有司再加朘削,民生何由得安?依议通行禁革。违者,着抚按官特疏纠参,追赃治罪,司道等官有隐匿不报的,一并参处,务期积习一清,称朕察吏安民之意”。(《明神宗实录》卷148、195、383、576、577)
不过,地方钱粮征解过程中的加征火耗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熹宗初年,吏部尚书周嘉谟奏称,“近来有司贤者固多,不肖者往往而是。即如征收火耗一节,相沿成俗,牢不可破,甚至加二加三”。
户部尚书汪应蛟也指出,“各处有司尚有借加派而增耗羡为利”。
而明熹宗面对臣下奏请减免加派、织造或请帑,竟然也拿“火耗”问题来搪塞,提出“抚按各官果能严禁有司火耗侵渔馈遗诸弊,小民何至重困?”
天启五年,户科给事中薛国观亦言“今天下民生之穷也,说者归咎于加派,臣窃归咎于火耗。虽抚按亦时申饬禁革,然而卒不可革者,则亦革其流而未革其源也。
革源在于革司府。尝见州县差委官役押解钱粮,于司府每百两或重收二三两、四五两。及押解官役费尽,携来公添,分外稍有增费,旋返而指一科十,又重一番科敛,此何非司府官先作之俑乎?”(《明熹宗实录》卷2、24、58)
清初顾炎武总结火耗之弊端,认为地方“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可见,火耗之征,大大增加了民间的纳税成本,是加剧晚明折银逋欠之又一重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晚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过度加增“火耗”的禁令虽屡屡出台,但真正起到的限制作用微乎其微。而且从未形成对这项“陋规”进行合理化改革,以将其纳入国家财政的有效收益机制。
其本质原因还是晚明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而且,万历中期以降,最高统治者习于怠政、统治集团陷于党争,加上内忧外患,刀兵四起,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力日渐衰退,对于火耗(也包括逋赋)问题的治理也就更“不可为”了。
另外,万历年间的矿税监之派,与晚明逋赋也存在某些关联。
首先,一般认为,万历朝矿税监之派的直接原因,除了万历帝本身“嗜财好利”的性格外,更主要的是万历二十年代的“三大征”和“两宫三殿火”造成的财政空虚。
据《明史·陈增传》记载“至二十年,宁夏用兵,费帑金二百余万。其冬,朝鲜用兵,首尾八年,费帑金七百余万。二十七年,播州用兵,又费帑金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而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灾。二十五年,皇极、建极、中极三殿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矿税由此大兴矣”。
万历初,张居正担任首辅期间,严治逋赋,保证正额税收,到万历十年前后,“太仓有九年之积”、“寺积金钱至四百余万”。
不过根据数据估计,仅“三大政”就耗费帑金一千二百万两之巨。张居正的十年积累,被巨额军费消耗殆尽。当时财政空虚,确是事实。
另据万历帝自己的解释,“朕以连年征讨,库藏匮竭,且殿工典礼方殷,若非设处财用,安忍加派小民?”
大学士沈一贯也迎合这种说法,称“今国计告诎,皇上不忍加派于小民,而欲取足于商税,诚不得已之心也。”只不过,他提议将征税之权交付“有司”管理,而反对矿税监之派。(《明神宗实录》卷125、330)
国家财政困难是事实,而修复宫殿也需要资金,那么银子如何筹处呢?
神宗提出,要么“加派小民”,要么“取足商税”。
“加派”也就是增加田赋,世宗、神宗两朝都有过短期施行。到万历四十六年辽东战事一起,神宗又立刻批准加派辽饷。
可见,万历皇帝的“不忍加派”说,只是一种借口或威胁。
而这背后,实际上是张居正死后,“正额主义”财政政策的难以维持。以苏松二府为例,万历十四年至二十五年,共逋欠金花银48万两。逋赋难以解决,正额无法保证,要想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就只能另辟蹊径,走“开源”路线了。
从明代中后期财政结构的角度考虑,矿税监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对明代财政收入结构过分依靠土地税(田赋),忽视商业税,以及晚明工商业迅猛发展事实的一种不成熟的应对和调整。
比如,学者林枫认为,“万历前期的商业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着种种缺陷,从而为中期而后的矿税大兴开启方便之门;矿税大兴固然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诸多弊病,但是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考虑,它确实对前期商业税收制度的不足多所匡正。”(《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
这从侧面印证,明代税收结构过分依赖于土地税,正赋逋欠,难以解决,财政用度不足,皇帝“被迫”开辟新税源(商税),直接与中央、地方政府争夺社会财富。也就是说,晚明逋赋是万历矿税监之派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从历史的实际发展过程上看,万历君臣在矿税问题上还是缺乏理性认识。
皇帝想法设法扩大自己的“私人”收入;而士大夫则坚持限制皇权的肆意妄为,特别是对国库的任意提取。双方在社会财富分配上的认识也无法取得一致,导致本来可以从制度层面有效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途径,走上了最野蛮的社会掠夺道路。
而从结果上看,矿税监之派给国家和社会均造成了巨大危害,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影响了正额税收,导致逋赋更加严重。在当时士大夫谏止矿税的奏疏中,即充分谈到了这层忧虑。
万历二十七年,吏部尚书李戴等上疏指出,由于矿税监之派,“天下赋役之额,比二十年以前十增其四,天下殷实之户,比二十年以前十减其五”。
特别是万历批准矿税监搜括地方“无碍银两”之奏,“此令一下,急如星火,不但指有碍为无碍,亦将指有银为无银。必将正项公银,俱充进献。公用无措,又派民间,库藏既空,闾阎亦敝”。
二十八年,户科给事中田大益疏谏矿税时揭露“各省直督矿税者,穿凿劫吓,务实所报,矿不必洞,而税不必商,凡民肌髓髑髅,兵陇阡陌,皆称矿砂,而官及四民,皆列市贩。向所为军国正供,尽竭于此,而正供必不能输”。
二十九年,苏松税监孙隆激起苏州“民变”后,应天巡抚曹时聘上疏解释事件原委,文末意味深长地指出“臣窃悼之,四郡额赋,岁不下数百万,何有于六万之税不亟罢之,以安财赋之重地哉?”即点明税监对于江南财赋完纳的负面影响。
三十二年,户部尚书赵世卿上疏历数矿税监之害,其中一条指出“国家财赋,不在民则在官,今尽括入奸人之室。故督逋租而逋租绌,稽关税而关税亏,搜库藏而库藏绝,课盐策而盐策薄,征赎锾而赎锾消。外府一空,司农若扫”。
四十年,户科给事中官应震针对太仓匮乏,皇室开支不断增加的情况,上奏称“今方隅内困极矣,京师困商,秦困羊绒,晋困,三吴困织造,豫章困磁,滇粤困金珠,楚蜀黔困木,加以貂珰之吮吸,旱潦之不时,势必至于逋欠。皇上何不拓免徽歙米税之心,尽罢诸税使,民得毕力于正供乎?”
“夫平日既多方以开民自有之利,而岁祲又有以恤之,以是殿最邑令,责成郡守,犹有积逋难完者,臣不信也”。(《明神宗实录》卷340、354、361、502)
不过,以上诸人罢矿税、完积逋的主张,均被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报。
按照明人冯琦“入于内帑者一,克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者三,指骗于土棍者四”的比例计算,则“宫中入金300万两,矿税使勒索600万两,参随勒索900万两,无赖勒索1200万两,9年间总共3000万两,年平均达333万两。当时明朝的税收额为400万两,可以说农民每年被勒索83以上的税金。
因此不仅没征收到原派遣矿税使目标的矿税,反而大幅度减少了户部征收的国家赋税”。
更深层的影响是,矿税监在名义上征收的虽然是“商业税”,但由于当时民间工商业发达,以及赋役白银化趋势的日趋深化,田赋解纳受商品流通和市场价格影响越来越大,士农工商,同气连枝,一旦商业受困,农业必然间接受害。
如万历三十年大学士沈鲤指出“臣窃观天下之势,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转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虽使至愚之人,亦知必乱”(《明神宗实录》卷376)。“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正是矿税之派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之一。
矿税监侵扰损害的范围,“上至朝廷和地方的官吏、缙绅地主、富户商民、手工业主,下至地方小地主、小农、贫民、中小工商业者,以及举人秀才和一般市民”。(《明末东林党的形成及其政治主张》)可谓相当广泛。
而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是正赋钱粮的主要承担者,在矿税监的摧残之下,大量破产逃亡,使得逋赋日趋严重。
其中,矿税监对于手工业、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来说,直接冲击更大。
因为晚明江南地区已形成了以棉纺织、丝织为代表的发达农村家庭手工业,以副业生产创造的产值,补贴单纯的粮食作物生产,以此完粮纳税、维持生计。
以松江府为代表的江南地区发达的棉纺织业,正是宋元以来、特别是明代官田重赋压力下的产物。
而明朝政府也顺应了松江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允许当地人民缴纳折色田赋,先后经历了折布到折银的变化过程。“这个曲折的过程是从限制商业资本的介入,到放开棉布市场,促进小农家庭棉纺织生产的商品化,甚至于将城镇棉纺织业都纳入农村家庭棉纺织业的机制运营中来,借以维持其专制国家的财政基础的小农经济”。(《明代松江府农村的棉纺织业发展和田赋的关系》)
也就是说,晚明的江南小农经济,渗透着浓厚的工商业气息,国家对工商业的扶持或打击,都必然导致这些基层纳税人受到直接影响。
因此,万历矿税监之派打击了城镇工商业者,实际上就是对江南新型“小农经济”的严重冲击,破坏了江南社会的纳税基础。
从户部的财政统计中,也能够得到印证万历朝矿税监最炽之际,正是江南等地逋赋最严重之时。万历三十四年五月,户部尚书赵世卿奏报,“细查省直拖欠,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约二百万有奇,即三十三年未完已至百万。加以近日典礼、河工,亏减又不下百万。夫臣部岁入岁出仅此四百万耳,兹就一岁而言,入有百万之歉,出有百万之增,合计岁额,共亏二百万金”。也就是说,万历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年逋量在百万两以上,这是当时内府矿税银收入的三倍,真是得不偿失。
而矿税监虽在万历三十三年开始部分回撤,但其实际影响则持续到万历四十八年神宗病逝。
从史实上看,在四十六年辽东战事以及随之而来的“辽饷”加派之前,全国逋赋情况日益严重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
万历四十六年,据时任户部尚书李汝华言“各省直京边钱粮,年来拖欠太多,除四十三年以前带征共欠二百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两不开外,其四十四、五二年共欠二百八十六万九千四百一十两”。“各省直所欠京边,自三十二、三年起至今不下六百万”。
也就是说,从万历三十二年至四十六年间,平均每年逋欠太仓银近45万两,且呈递增趋势。甚至原属“宽民力”的漕粮折银,“今南直隶、江西、湖广、河南、山东数年不解,总计欠七十一万一千九百余两!”
此外,另据光、熹之际南京户部尚书汪应蛟奏报,“窃查南粮积逋之数,自万历四十二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共一百六十余万,又查三十五年起至四十一年止,亦一百五十余万”。
“南粮”是指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南直隶起运南京的税粮,主要供应各部寺衙门及各卫所,总计大约每年150万石,则万历三十五年至四十七年间,共逋赋南粮310余万石,汪尚书不禁惊呼“此皆田粮正赋,并非额外加征,何有司怠缓若此?”
万历四十六年后,明廷为辽东战事筹集军饷,批准南粮改折,“共该银五十八万余两”,结果,两年后“解到仅十分之四,未解者尚十之六。今不为设法振饬,将来帑庾日虚,臣不知所处止矣!”(《明神宗实录》卷570、571)
综上所述,万历中后期的逋赋,确实跟矿税监之派存在着密切关联,二者互为因果。而矿税监对于工商业的直接损害,也正是晚明逋赋在万历中期以后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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