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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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商中的商与灶间的关最为密,明中以后,盐课的收方式始“废色纳盐名,而征折色”,使灶与政府间的关在削弱,盐课纳也使封政权从业市场脱离,为坐收课的寄者。而户的身也从专政权的附者,成了“商品生者”,户和市之间的系加强,商业资与灶户间控制依赖的系正在步形成,这为盐剥削灶成为了能。

“清之盐,大率明制而益之。”在清代,盐商的断地位为巩固,对盐买的垄断度更为刻,对户的剥更为严和肆无惮。清场商为得高额断利润,在生产域对灶的剥削要包括下情况

一,“租灶地”,与灶建立起佃关系。

所谓地是指古代榷制度下,由国家土地分灶户设煮盐的地。

户对灶仅有使权,并同民户地租一,灶户向国家盐课,课的征是以封政权把地分给户作为提条件,相当农业中地租。

明朝前,榷盐度是严的官买卖式,此方式,封建府与灶之间的系很密

中后期,中国古榷盐制发生了大的变,盐商为独立经济实开始从建政府“控制”下分离来,中帝制社末期盐阶层开出现,逐渐成此时“大的商资本之”。

然在明的一段间里,府还严控制着业生产盐税,“洪武中,每灶一,给工钞二贯。又给以荡灰场,此即官牢盆之也。”(《皇朝世文编》)

开中制实行打了这种衡,“海之利,历代皆领之。祖初起,即立盐,置局官,令人贩鬻,二十取,以资饷。既倍征之,用胡深,复初。丙午,始置淮盐官。吴元年两浙。武初,产盐地第设官。都转运使司六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课提举七曰广,曰海,曰四,曰云。云南举司凡,曰黑井,白井,安盐井,井。又西灵州课司一。”(《史》)

盐商开参与盐生产,以说,中制是建盐法化的转点,从,商业本开始入盐业产。

自然经条件下,土地兼是存在帝制时农业经中一个以改变问题。数大地、大官为了占更多的地,以种卑劣段,巧豪夺农的土地使其沦佃农。样,土开始私化。随兼并程的不断深,农与地主间控制依赖关也在逐的加强。

与民一样,帝制时末期,地也处被兼并境地,场和草本来是丁们的要生产料和生命脉,由国家给。

是那些强、富们为了断盐利,疯狂的并和买灶地,“夫欲晒,必有场;欲卤,必草荡。之场荡,悉为总者所并。”(《经世文》)

般而言,土地兼会导致并者与家政权矛盾,建政府多采取制兼并措施使并现象到一定度的缓。但值注意的,灶地兼并后,封建国采取的施并不抑制兼,而是许了这兼并,通过改盐课的收方式维系国对盐课征收。

由征收物改为银,此始于明成化年,也就在此时,盐商队发生了化,出了边商内商。

“……浙盐不给,乃支长芦、山东以之。一兼支数,道远及亲赴。辄贸引近地富。自是边商、商之分。于各边引者,之边商;于内地支者,之内商。”(《史》)

边商、商的出不仅使商进一纳入盐市场,且也使些商人金投入多,能受风险大,最导致大商的出。成化间由征物到征的改革,虽取得定效果,但“折银者,未尝著令也。”一直到治年间,户部尚叶淇变,才使色之法度化。

嘉靖年,虽然些地区“稍复开,边商引,内守支。”但是,多地区经完全使用“折”,“此法坏折色,商始不屯。”(《清世实录》)

其实,盐课纳与灶地有化是伴而行两个过

在《清代前的盐法、盐商和业生产》一文中者通过明朝历盐商折纳银多的分析,认为明盐课银“从每引银八分加到每纳银三、四钱,至一两钱,意着盐税明王朝政收入的地位来越重了。但,这种变的意绝不仅此。洪年间每只纳银分表明时封建权主要是向商征税,是直接取灶户、直接垄盐的专来获取政收入。”

、弘治,当每税银增到三、钱,甚更多时,帝制政已把征商税作从盐业得财政入的主手段了。从现象,帝制权对商的榨取加重了,但是,种现象质上是映了一更为根的事实“封建政正在逐把对于业直接产者的治权转给商人,商人对接生产的统治剥削正加强。”

可以,盐课银是封政权向地兼并妥协的物,“灶地私化后,银的盐已经成一种纯的赋税。帝制政不再通直接垄盐的买,而是过征收税来获财政收。既然已不再封建政垄断,的买卖就不再帝制政与商人间进行,而转移商人与户之间了。”

商人与户间的系随着历四十年(1617),袁世振“十字纲”的颁而固定来。“册盐商盐业社经济中,遂与盐生产者户构成加密切关系。……最终成以商行销纲、食盐、票盐三商盐的局,并介入盐产和收领域,着时间推移,渐取得配地位。”

进入盐势必造盐商对户控制局面,中,对户基本产资料地的剥主要表在灶地私有化

人俞德言“惟法施之,商亭,鐅,则而易。之灶亭,灶鐅,逆而难。盖商亭、商鐅商也。灶、灶亭、灶鐅灶也。以户自置产而一属之商,无异贫民之。使富代为管,以世而变为农,孰心焉。商之殷者,其理多委商夥商,此辈以剥削能。借则要以息,秤则勒以斤,灶积怨于,必与贩勾通卖,其然也。”(《皇经世文》)

时,灶买卖限更为宽,灶户地的情更为普和严重。面对此况,清府一方使盐场荡归于丁,如“雍正三,奉文归地征,……草、海滩内地成,各则荡之上,按亩计完纳。”(《重两浙盐志》)

另一方,清廷商灶买则以姑,认为“灶荡卖场商,卖与民,微有别。盖户既不煎,又办运,所买荡,不过得草薪,或以供,或以贩。且荡或肥,即思垦,于务实属害。场业在买,其心欲广产,所得草或买自户,或户以之欠;该无不募樵采,佃租摊。”(《清盐法》)

嘉庆三年,议长芦“台、芦两场滩,灶户力勘晒,准租给民,或商民夥。凡停未久,滩工本少者,五年准另租。”(《清法志》)

灶户要灶地维持生,他们何获得地进行产,大数灶户能租入商的土,盐商过与灶建立租关系,现了对业生产垄断。

除了灶,灶户生产资还包括于煮盐盘鐅,“从来场烧盐之,深者盘,浅为鐅,有定数,无许过,而煎盐斤,一昼夜火伏。”(《皇文献通》)

于这些产资料,明朝万之前多官府供,当万四十五两淮开“盐引征折价”之后,些生产料由于需成本大。于,“官盘铁锅之制遂”,而为“众出资本铸”“应灶用”。这样商实现对灶地外生产料的控

清代,法已成制,“淮煎鐅,向系商呈明开,分卖灶。”户购买些生产料所需金一般从商人里借贷来,“灶户资,多称于商人,至买盐价,则衡子母,加倍扣,又勒短价,戶获利多。”(《皇朝世文编》)

用于维灶户生的资金称为养银,何养灶就“场灶收有盐,听商配,再本银,续煎晒,名曰养。”盐养灶原如闽浙督杨景所言“剂盐商,发本养贾以恤丁”。(《国朝献类征编》)

这样,户与盐之间就立了不平借贷系。

,“举济灶”,与灶户立起借关系。

所谓举济灶,是指盐为了满对灶户剥削而贷资金使其维系产的行

“举钱灶”,盐的生领域,商与灶之间建起了“正常”借贷关,盐商现了对户的高贷剥削。

制盐本在明期之前,则由官根据盐的大小给实物本,明期盐法革之后,工本由实物改发钞,久朝廷除对灶的盐钞给。

样从半奴状态胎而来灶户十缺乏资,非但产费用以筹措,而且因官府工早已停常常连常生活穷于应,于是人资本虚而入,通过预工本的式,取了灶户部产品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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