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只有进出口处和电梯有监控,案发现场B-3是非监控区域,所以并没有影像类的证据。
照片显示汪娜娜的座驾是辆火红色的双人位敞篷跑车。实习生微微眯了下眼睛,这么拉风的车?
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之间的区域被翻得一片狼藉。地上散落着口红、粉饼之类的化妆品以及一瓶迷你款的香水,看样子像是被抢劫犯丢弃的。
现场是水泥地面,只在汪娜娜被拖到的角落积灰处提取到半个鞋印。查证为某个知名牌子的运动鞋,与溪边当天穿的鞋子和尺码相符。
凶器被丢弃在距离案发现场不远处的地上,是根崭新的球棒,大部分运动品商店就可以买到。旁边的备注显示警官们也在追查球棒的购买记录,暂时没有查到溪边的购买记录。
所有物品上都没有提取到除受害人本人以外的指纹。
原本可以作为关键证据的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卡在两天前就内存已满,所以遗憾的没有录下任何东西。
总结来说,现场的客观证据里,只有鞋印与溪边能直接搭边。但因为这款鞋子销售量极大,其实不能排除撞‘鞋’的可能。
而停车场入口的监控录像显示,溪边在晚上八点驾驶着一辆拉风的重型机车进入地下停车场,八点零四分搭电梯到大堂办理入住。八点二十分去酒店中餐厅吃了个饭,九点半去健身房运动了一个小时,回房待了二十分钟后,十点五十分又去了sa房,十一点半返回房间。
以电梯监控和消费记录追查出的线索而言,溪边这次返回房间后,就再没有出去过。
这只妖怪日子过的满多次多彩的嘛!实习生对溪边密集的酒店内行程叹为观止。
同样的,监控查不到也并不能代表他真的没有出去过。且不提它是妖怪,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觉的离开,就算是普通人,也可以在监控死角走消防通道类的地方暗地离开。
笔录里除了几位酒店工作人员对溪边当晚在餐厅、健身房、SA房消费行为的佐证,最为重要的就是目击证人的口供。
证人是酒店当天值晚班的停车场保安,他的上班时间是晚八点到早八点。
根据保安的描述,凌晨的时候,他觉得有些困了,又快到巡查时间,他就去吸烟点抽了根烟提神。然后就从吸烟点开始沿着路线巡逻。
快走到A区跟B区交界处的时候,他听见女人的惨叫声。于是他飞快的抽出了身后的警棍边用对讲机呼叫同事边朝声音传来的方向跑过去。
他赶到的时候,看到一个身材高大穿着黑色夹克的男人正在用球棒凶狠的击打地上的一个女生。听到他的脚步声,男人匆匆回头看了一眼,抓起车上的包和手机就跑了。
保安拎着电棍追过去,但对方跑得很快。于是他只得折返回现场查看女生的状况,发现对方已经昏倒了。然后他就拨打电话叫了救护车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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