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时期,通判的权力更大,本就是专门负责对知州的监察,因此经常与知州争权夺利,甚至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认为高于州长官,经常越权行事。很明显如果通判一家独大的话,那么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监察知州等大小官员的初心了。
于是在开宝七年,明确规定通判为州的副长官,将其权力收缩,以其达到与知州互相平衡牵制的意思。当然说道这里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权力缩水,可以与知州达成平衡,但如果双方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呢?这时候上一级的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出来了,那就是州郡之上还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
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同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却又彼此监察,各自对皇帝负责。平时互相监督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督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然后上报于朝廷。
朝廷就以这些考察来决定知州和通判的升迁和降职问题。而且宋朝的官员调任很是频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个月就要换人,在这种短暂时间内,官员想要形成自己的关系网,基本上很难的,而且即使形成,没过多久就被调走了,也没什么用的。
此外宋朝对握有兵权者总持有疑心,所以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大的监察官走马承受公事,走马每年要向朝廷汇报情况,承受指示,权力大,监察面广,实际上是皇帝亲自派出的按察地方的官吏,其权力与监司均敌。
由此可见宋朝在地方上的监察体系还是完善,不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可谓是处心积虑。可谓是一环扣一环,是面面俱到,而且没有造成一家独大的情况,使双方可以正常的互相监察互相牵制,自然避免了官员大规模反腐的情况……
这一段时间,赵昺与王应麟和谢枋得两人先后几次长谈,得以对大宋的官制演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得失进行了讨论,应该说受益颇多。
正所谓以史为鉴,通过两宋官制的发展来看,赵昺得到的这份二百年政治遗产而言,其制度设计固然确保了君主集权,根绝了分裂割据,但时时处处“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在军事上,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难以统筹等弊病如影相随,严重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在行政上,政出多门、官员冗滥、效率低下等现象也司空见惯。于是,强敌压境、时局纷扰之时,缺少活力、短于应对也就在所难免。
从监察制度来看,避免地方一家独大,使其互相监督的情况很是不错。但中央上御史权力太大,监察权反而慢慢成为打压陷害大臣的工具,失去了其最初的本心,由此可见再好的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毕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遇上心术不正之人,利用制度漏洞来陷害他人,那便得不偿失了。
而弄清了两宋制度也是赵昺对下一步改制工作的切入口,这对他确保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政令的畅通及吏治的整顿是有益的。结合两世的经验,也告诉他制度的制订在执行过程中,自然随着利益关系而异化,制度设计的目的与效果往往会出现反向的运行,故制订法律和制度固然重要,但如何执行则更加重要,还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制度。
同时也让赵昺明白,除了制度根本还是人的问题,不仅在历史上,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教训也实在太多了。如今立法不谓不多,效果如何,执行状况如何是一个大问题,不要以为立法就万事大吉了,实际执行的情况因人、因时、因地而相差甚远。
因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有一些人心目中,制度是挂在墙上给人看的,办事自有潜规则。而在人的价值观念发生异变以后,其对待制度的态度,不是如何遵循完善制度的设计,而是如何钻制度的空子,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那么可以说,任何制度都有它的变异,形式与实质可以反向而行,走形式往往会变成掩盖违反制度的贪渎行为。而明白是一回事儿,如何改变现状又是另一回事,但是赵昺知道做比之什么也不做要好。而要对整个国家的官僚行政系统动手术,也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但他已经做好承受失败的准备,但更多的是必胜的信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