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政府给了居曼2万元,居曼并不满意:“这是看护陨石的钱,还没算破坏草场的钱。”
直到现在,牧场兄弟俩依然认为,陨石应该归他们所有。
对于持草场证的热马赞兄弟所说的,海拉提和加尔恒不以为然,理由是北京天文馆的荣誉证书上面载明了是他们报告了准确地点,并由国家科研单位首次确定为陨石。
“他们发现得早有什么用?知道那是陨石吗?”
海拉提和加尔恒再次找到当地政府经手部门,他们推说这是国家财产,怎么可能给他们重奖。
眼看到手的钱没了,他们怎么会放弃,俩人一商量,委托了律师要状告政府。
如果顺利立案,这将可能是中国第一例有关天外来客的诉讼。
见到有人打官司,陨石发现地的牧场承包人居曼也不服,他也加入对这块石头的争夺。
无论是哈萨克族向导、牧场承包人,还是政府,都是以第一发现者为由,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
对于未明确先占制度的中国民法,这无疑又出了道难题。
见政府迟迟没有回音,海拉提和加尔恒从对重奖落空的失望,转而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
他们远赴四川,找到张律师,希望通过法律取得陨铁的所有权。张律师曾经代理过四川彭州乌木官司,这个案子因地下的乌木资源是否属于国有引发激烈争论。
现在,对陨石提出所有权的,有政府,有海拉提和加尔恒,还有居曼一家。
但三方都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海拉提和加尔恒为了此次官司能够打赢,他们找了曾参与物权法起草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尹教授,尹教授直截了当地对他俩说。
“陨石作为物应该归属谁,现行法律肯定是完全没有考虑的,这点不用回避。”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陨石就像回到了外太空,闯入了一片真空地带。
而即使最早发现,也不意味着已经先占有。
事实上,反倒是政府率先占有了陨石。
“当然,先占除了事实占有,也可以是观念占有。”
尹教授表示,发现后遮一块篷布,建一个围栏,也可表示占有,总之要有宣示的标志。
“先占”原则在许多国家民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这源自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
由于与民法通则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我国物权法制定时回避了先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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