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江南逋赋的第二次高峰,始于正德中后期,延续到嘉靖中期继续走高,经嘉隆万直到明朝灭亡,一直保持高峰势头,甚至愈演愈烈。
而除了数量巨大,持续时间漫长之外,这一轮的江南逋赋还有三个不同以往的特点
其一是“逋赋”在晚明已经发展成江南地区的社会特征之一,根深蒂固,难以治理。
其二是地方政府逐渐演变为逋赋的行为主体之一。
其三是逋赋的内容由明前期的实物逋欠演变为货币(白银)逋欠,原本用来清理或缓解逋赋的金花银等项赋役折银,在晚明沦为新的和主要的逋欠内容。
以金花银逋欠为例。自嘉靖中后期以来,特别是万历朝以后,金花银几乎是无年不逋,积欠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两都屡见不鲜。所谓“专供御用”、“例不蠲免”的首征金花银,在万历以后也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破惯例。
关于晚明以金花银为代表的折银逋欠的大规模出现,明人将其归结为“蠲免混同”、“奸豪抗拒”、地方官吏“侵蚀挪借”等几大方面原因。
除此之外,晚明的部分“理财专家”、“经济之臣”也开始关注到16世纪以来日益严重的“银荒谷贱”现象与折银逋欠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
明代自正统之后,随着田赋折银的日益频繁,田赋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社会对白银货币的需求和依赖日益加剧。
而十六世纪末,随着地理大发现和南美、日本白银的大量输入,使得明代货币财政体制变迁得以急速推进。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深深隐藏其中。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货币供应的不确定性。因为明代白银货币的发行权并未掌握在政府乃至民间组织手中,一方面受国际白银市场制约,另一方面,白银利于贮藏的特点,使其很容易退出流通领域。
当晚明地方赋役改革后,绝大多数财政收支以银结算,一旦白银供给不足引发“银荒”,带来的就不单单是社会经济层面的问题了。
黄仁宇认为,造成晚明社会“银荒”的祸首之一是张居正的财政改革,“虽然他(居正)的节流政策无疑在短期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实力,但是由于增加银储政策所导致的通货紧缩也使公众陷入困境”。(《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这是从中央财政聚敛白银,造成社会上用银不足的一种思考。
此外,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在研究明末土地价格过程中,也注意到了16世纪以来,明代江南地区持续近百年的“银荒谷贱”问题。岸本提出,造成明代后期“银荒谷贱”的原因大体有二一是所谓“南银北流”现象,即以东南为中心流通的白银被国家通过征税机构吸纳上去,最终投放在了北边的军事地带。
而16世纪中后期江南等地的赋役改革只是调整了当地的赋役不均,并没有减轻赋役负担本身,因此每年仍有大量白银作为货币化的赋役流往北边,从而造成当地银的不足,也就是经济学上的“通货紧缩”现象。
不过,岸本随即指出了这一观点的不完整性。因为经过她的进一步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南银北流”并未真如明人担心的那样一去不复返,而是通过商品流通的形式大部分回到了内地,特别是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
此外,16世纪后期,美洲和日本白银开始大量输入东南沿海,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赋役折银给东南发达地区带来的货币损失。
在这种前提下,16世纪末到17世纪20年代之前,江南土地、米粮价格仍然一蹶不振,大量的白银究竟去了哪里?
岸本给出的解释是“白银从农村不断地被吸纳上来,总体正在增加的银,并没有使全国的农村得到好处,而是不均衡地分布在部分地区及大都市富裕阶层的手中”。
“与一般农村的萧条状况正好相反,这样的银的不均衡分布,在个别地区制造出了孤立的‘繁荣’。”(《关于明末土地市场的一次考察》)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财政体制变迁造成的“南银北流”外,还有因商品经济发展造成的城乡分化、贫富分化,白银聚敛之风蔚然而起。
有足够史实证明,晚明大量白银实际集中在居于城镇的贵族、官僚、士绅、富商大贾手中。
比如,正统以来,文武大臣、宦官因罪被抄没家产者,内含白银数十百万甚至上亿两不等。(《明代货币与货币流通》)
此外,万历皇帝还曾长期派遣“矿税监”直接到地方掠夺社会财富,在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九年间,皇帝、矿税监、参随及其爪牙就从各地掠夺了3000万两白银。(《反“矿税使”民变的再检讨》)
问题是,白银聚敛在少数人手中后,相当一部分并未用于生产性投资,而是单纯体现在货币的储存手段——窖藏之上。
比如,崇祯二年,入“逆案”削籍为民的昆山人、前大学士顾秉谦,因积怨乡民,其家被聚众焚掠。八十岁的顾氏“仓皇窜渔舟得免”。为保老命,他主动“献窖藏银四万于朝”,才得以寄居他县,了却余生。(《明史》卷26)
于是,“应天巡抚曹文衡以奉旨开顾秉谦窖藏,令吴江知县熊开元同昆山知县李拯掘出银四万四百四十八两五钱,除秉谦户下应输各年钱粮一千四百二十四两三钱七分,余者抵作昆山小民正项,帝令解工部用”。(《崇祯长编》卷26)
一窖藏银四万余两,这笔看似不菲的银子,对当过数年内阁首辅的顾秉谦来说,虽不敢称“九牛一毛”,但也绝非其全部家当。至于“甲申之际”,李自成攻破北京城,对明朝王公大臣的“追赃比饷”,所得之银有数千万至上亿两之多。可知明末私人敛银之富,远可敌国。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海外白银不断涌入中国,也难以补充聚敛和窖藏导致的白银不断退出流通领域的现实。
众所周知,地理大发现与美洲白银的大量输出,在欧洲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价格革命”。
但在同样作为白银吸纳地之一的晚明中国特别是江南等发达地区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16世纪以来,江南粮价长期稳定在石米五钱的水平,万历中后期上升到七钱左右,直到天启、崇祯年间,随着自然灾害、战争的同时爆发,江南米价才陡然涨到一两甚至数两的地步。
也就是说,晚明江南地区长期呈现“银贵谷贱”甚至“银荒”的“通货紧缩”状态。
而在晚明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下,统一征银,这就使得持有大量白银却脱离土地的富裕阶层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赋役责任,而那些仍然持有土地和赋役责任者,就必须缴纳大量的货币田赋,无形中就会大大增加民间的纳税成本,也带来了逋赋的结果或这方面的“诉求”。
由货币供应、物价等因素导致的逋赋加剧,即根源于此。
正如袁宏道的《逋赋谣》所唱“不是县家苦催征,朝廷新例除本色”。
晚明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地方赋役制度改革,其基本精神在于赋役合并,摊入地亩和统一征银,以简化赋役征解程序,均平赋役负担为主要目的,而并非赋役量的减轻。
在其施行过程中,客观上却加剧了逋赋。具体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在一条鞭法之下的赋役合并,使各种杂派、役银摊入田亩,同正税混同征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赋”的解纳。
这在赋役改革施行最早且比较彻底的江南地区,最为明显。
隆庆元年,应天巡抚林润条陈“复粮额”事,内称“苏州等府及广德等州,历年加派数多,乞要以后遵照嘉靖初年旧额征派”。
户部尚书马森覆奏曰“本部卷查坐派各省税粮,自国初至今,有一定之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其余各项杂派银力等役,另立款项,或照地科,或计丁派,或编入均徭,或取足里甲,与夏秋粮草正额无干。惟是苏松等府,不分正赋、杂派,皆混入粮内征收,名曰‘平米’。杂派多则正赋反累,而不知者,以加派归咎户部,不亦冤乎?”
可见,江南苏松地区赋役改革的一个方向,是将正赋、杂派均摊入粮内征收,结果却造成了“杂派多则正赋反累”的情况。
六年以后,明廷在神宗“登基诏”中,也特别申明“各处审编差役,原有正数,节年有司指称别项名色,纷纷加派及一应无名供应之类。科需既繁,赋税无出。闾阎萧索,实为隐忧。诏书到日,各有司官即照旧额,速行改正,此外不得擅科一钱,擅增一役。抚按官务要严查参治,坐赃罢黜”。
可知,当时各地因摊派、增役而影响正赋缴纳,进而加剧逋赋的情况相当普遍,已经引起朝廷警惕。
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此举虽是适应时代潮流的政策,但其负面影响,自始即有所体现。
万历七年八月,户部在题覆给事中郝维乔等疏中即有透露“国家赋税差役,原有定额,抚按官严稽于上,府州县遵行于下,事事不逾旧制,则平时无愁叹之民,遇灾有赈贷之备,何至偶值灾伤,即请蠲正赋?
但迩来条鞭新立,规额未定,法令朝三暮四,征派阳减阴增,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百姓茹苦万状,一遇灾伤,恐变生不测。
即陈乞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分外折干,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银,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此科臣所谓‘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也。
请命下咨行各省直抚按官,行府州县,每年春秋税额照常征派外,将均徭、里甲,及各衙门公费、公差,一应钱粮,但系小民出办者,通行查议,某项应减,某项应革,某项仍旧,分类开造,呈报酌议,务求省约,可行可久。
而又在抚按力行查访,各有司有清约撙节,实心为民者,亟行奖励,否即参究。”(《明神宗实录》卷2、90)
这里户部除了承认一条鞭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外,更明确地指出了地方政府对于“两税”正赋的关注明显不如地方“杂派”征收的积极性高。
因为正赋大部分要起运别处,存留部分本就不足地方之用,一遇灾荒还要遭蠲免,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难以依靠。
而一条鞭法使原来编排地方的徭役、杂派均以货币形式征收,可供地方政府支配,其可靠程度要远高于正赋收入。
因此,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博弈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的情况。
换句话说,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政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反过来也削弱了其对于国家正赋催征解纳的动力。
其次,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赋役统一征银上纳。其导致逋赋加剧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火耗”。
据孟森先生解释,“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熔销成锭,不无折耗,稍取于正额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
从本质上来说,火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顾炎武认为,“火耗”之说虽不知起于何时,但必然始于“征银之代”。(顾炎武《钱粮论》)
“火耗”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据《元史》载“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元史》卷104)
明初为推行钞法,一度禁止民间用银。直到正统元年开银禁,赋役征银程度逐渐提高,火耗问题才浮出水面。
弘治十八年十一月,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叶贽言“湖广地方灾伤,京粮未完,先帝(时孝宗崩,武宗在位)下所司议处,石折银六钱,所以宽民之力也。今南京户部复令加纳火耗,重困贫民”。
户部覆议“旧例,京库之银,石折二钱五分,以其颇轻,故有火耗之加。其以灾伤折银者,止收正数,不得妄加”。(《明武宗实录》卷7)
从中可知,正统以后,明朝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旧例),即石折二钱五分的折粮银(金花银)允许加征火耗,而灾折之银,则只取正数。
据黄阿明考证,明代官方规定地方政府将征收到的税银煎成银锭解纳中央府库,始于嘉靖八年的户部奏准。(《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而从《明实录》中的记载可知,“火耗”一词,正是在嘉靖朝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
这也跟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进程基本一致。
赋役征银后,由于熔铸银锭并解送中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失,因此火耗的加征存在其合理性。
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以此名义额外所征之银,往往大于真正所需之“耗”,这多出部分,称“羡余”,可以用来弥补地方经费之不足或侵吞肥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