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2 / 2)

加入书签

“军人等将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科、僧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王府及外官豪要之家,捏契典者,投之人,发边卫远充军,田地给寺观及得之人业。

受献家,并管人,参治罪。东河南直隶各空闲地,祖宗俱听民力开垦,永不起。若有夺投献,悉照例问发。”

一条例比附《明律·律二·宅》之“盗卖田”条而

将互争、及他人产,妄己业,胧投献豪势要人。与,受者,各杖一,徒三

并倒卖田价,递年所花利,还官给。若功初犯,罪附过犯,住体给一三犯,不支给犯,与人同罪。”

,在制《大明》时并有意识“投献”的严重,或者当时“献”行并不很遍,所才会将“投献”体到“争、及人田产,妄作己”等几可能。

而弘治《问刑条》中新条例,“盗卖宅”律中可能现“投”情况了细化增加,加重了“投献”的处罚度。

着新的《问刑条》的制,先前条例就经失去力。

靖《问条例》弘治《刑条例》没有区,而万《问刑例》有微调

“一、军人等,争竞不、并卖、及民起科、道将寺、各田,若子将公共坟山地,朦胧投王府及外官豪要之家,私捏文典卖者,投献之,问发卫永远军田地还应得人及各观,坟地归同亲属,管业其献家长,并管庄,参究罪山东、河南、直隶各空闲地,祖宗俱听民力开种,永不起,若有夺投献,悉照例问发。”

一提的,对“献”的厉处罚非仅仅留在制规定层,而且实落实具体司实践。

当时不大臣都疏要求惩,在《明史》有不少载,如

《明史》卷180《李森传》……森疏陈事。未,以贵侵夺民,率诸事言“奉先帝,皇亲占军民者,罪赦,投者戍边。一时贵莫敢犯。……”善其言已,赐仍不问。

《明》卷178《朱列传》“……疏八事……镇守中、武将得私立田,侵官地……治奸民献庄田贵戚受者罪。”

《明》卷15《孝宗记》秋月庚戌,禁内府派供御料。闰癸已,宗室、戚奏请土及受投献。

《明史》卷77《食货志》世宗,命给中夏言清核皇田。言言皇庄厉于民。自是正以来投侵牟之,颇有还民者,而宦戚复中挠。……时,禁戚奏讨、奸民投者,……。

需要注的一点,徐阶弟徐涉(嘉靖二六年进)在南大理寺任上也对论及

一、奸民违。臣惟献、诡及伙计项之弊,南京士有之。

近来天府州县,凡奸民田,诡于官户,亦甚矣小民以十分四五,十分之或以十之六七,当十分差,此安然坐富贵,包庇者广耳。

立之法,以障狂,则田将尽归室,而民之户稀矣。

……令司衙门同户部议大小官等项受投献、诡寄、计一应罪,以饥积困,以广我上爱养元之意。

若有首者,免其罪,其田听小民一当差,将黄白册改正有不首,及本户前喻利肯当差,许里人等据举首,以应得罪,仍其田入收租送以充边。所司知故纵,并治罪,则民庶乎少存万矣。

(《明经文编》356《奏为恳天恩酌事备法以善臣以赞圣事》)

可尽管此,由通过接“投献”所获得利益实是太吸人,随越来越的士绅入其中,人们慢形成一共识接“有亲关系的”的投虽于法合,但人情上说也是得以而之,因在不公的场合也是被绅们认的,这是后来对“均均役”一个主理由。(《论明苏常松府之均均役》)

那么,既想接“投献”,又碍当时的律规定,当然就要寻求种变通办法,达到“渡陈仓”的目的。于是我可以看这样一现象从治《问条例》始,我看到法规定中始将“献”与“私捏文约典卖”并提,至可以互换的。

其中,此一现早在《明条法类纂》就已经现了

化十八二月二三日都院等衙右都御等官戴题。计

一禁献。……又有官势要之,通同卖,及等军民因两家土争竞明,或买与人银低少,俱各朦献与王。其投之人畏照例充,却乃立典卖契,以掩饰。往事发,因而文止照常发落。

……乞该衙门议,合转行巡江西监御史并察司,后但有道军民等将田投献王者,事不构有典卖契,僧道人一体例问发。……。

前件会得太监倜……称僧道民人等同旗校争竞不,并过寺观田投献王,畏惧该充军,却乃写典卖文掩饰。至事发,因有文,止照例问罪落。……因后遇此等因,务要审明白。如果将竞不明、并卖过土,及道将寺田土各典,及卖与人依律问发落。无典卖情,止朦胧投王府,捏典卖契掩饰,照例发边卫军,田给还寺,及应之人,业如此,则用刑滥,事适宜。

(《皇条法事纂》卷13《户类》,《禁革寺田土投典卖与府例》)

这反了一种时极为遍的现投献者受献人了逃避“投献”的惩罚,采取“捏文契典卖”方式以避之,“典卖”自然会生“不产价”“赎买限”的题,这问题就出了海处理徐案时的理争议。

进而,我们可看到,过“投”,徐与佃户间形成一种新系“典主一典主”。

明代盛“投献”,除了般认为“出于税”的虑外,有另外是“投”的农可以借豪绅势解决利纠纷,如兄弟、叔侄遇田宅、产等方的纠纷,僵持不时,就可能出“投献”的情况,作为“献”的方肯定获得某形式的处,以通过“献”,以获得“受献者”资金等面的帮,从而得经商本的积

明常熟献志》18《俗志》

“投献宅,民或兄弟侄相争,即将祖分授已者,尽于豪有之家。家随遣仆数人,下乡封招佃。田主、主或执而争。

则老拳手交下雨,而主涕泣退矣,退沽酒市鸡豚款,濒行索舟金礼……

兄弟叔投献,云分授时或有向也。

至于五担免之,或百以前交,又有姓无籍辈从无易者,有忿憾,亦立一投献,豪门狼,其肆亦如之。则赵甲而钱乙矣。如恶俗,知何时止,可仰屋窃。”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点击安装当书网app,免费看全网福利小说